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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强制执行合伙人财产份额在合伙企业中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可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属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合伙人可以用来清偿个人债务。债权人的请求应依《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的程序提出,而不能自行接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更不能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请求强制执行合伙人财产份额在合伙企业中

为了维护合伙人的债权人和合伙企业及其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可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关于这一规定,在实务中应注意以下四点:(1)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属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合伙人可以用来清偿个人债务。(2)只有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人所负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请求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3)债权人的请求应依《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的程序提出,而不能自行接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更不能取得合伙人的地位。(4)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注释】

[1]史尚宽:《物权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57年版,第505页。(www.xing528.com)

[2][英]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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