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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指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企业财产中受偿,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则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受偿。双重优先权原则,把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置于平等的清偿顺序,同时维护了合伙企业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使两者都有均等的机会从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体现了公平合理的价值取向。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在实践中,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在两种债务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都请求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来满足自己的债权,就产生了两种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关于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大陆法系诸国立法大多无明文规定,而英美等国的合伙法大都确立了“双重优先权原则”。所谓“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指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企业财产中受偿,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则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受偿。即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的债权人立足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这就是说,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双重优先权原则,把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置于平等的清偿顺序,同时维护了合伙企业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使两者都有均等的机会从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体现了公平合理的价值取向。

我国合伙企业立法并未直接对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和第42条规定的精神实质,我国法律仍然体现了“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企业财产首先用来偿还合伙企业债务,还债后如有剩余,再分配给各个合伙人,由各合伙人用来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则首先用来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还债后如有剩余,再用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此外,针对有限合伙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第7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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