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按照并存主义的规定,对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就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选择其中之一请求清偿,两者之间不存在先后次序之分。按照补充连带主义的规定,对合伙企业债务,应首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再由各合伙人就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形成了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在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还存在着用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顺序问题。各国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原则:第一,并存主义。采用并存主义的国家主要是德国和瑞士。按照并存主义的规定,对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就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选择其中之一请求清偿,两者之间不存在先后次序之分。第二,补充连带主义。采用补充连带主义的国家主要是巴西和我国的台湾地区。按照补充连带主义的规定,对合伙企业债务,应首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再由各合伙人就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并存主义对合伙人的要求过于苛刻,忽视了合伙企业的相对独立的人格和相对独立的财产这一本质属性,补充连带主义则充分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团体性,正确反映了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的相对分离性,既合理地解决了合伙人的债务承担问题,又保护了债权人的债权。因此,我国《合伙企业法》采用了补充连带主义这一立法原则,即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合伙人索要,只有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才能由依照合伙协议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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