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营利,即获得一定的利润,但合伙企业经营的结果既可能取得了利润,也可能造成了亏损。因此,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是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国外的立法规定
由于合伙人内部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直接关系到各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国外法律一般规定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但在合伙人没有约定时,各国的立法规定却不大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立法主义:一是按份主义。即按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确定,如法国、日本。二是平均主义。即不问各合伙人的出资多少,一律按人平均确定。如英国、美国、瑞士。三是折衷主义。即首先将年度盈余或亏损的一部分(如60%)以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或分担,再对剩余部分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或分担,如德国。(www.xing528.com)
另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一般对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予以充分肯定,但对其是否分担亏损及如何分担亏损却有不同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立法体例:一是以劳务为出资的合伙人,除协议另有约定外,不承担亏损的分担责任,如我国台湾地区。其理由为,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其劳务于合伙企业解散时,无法请求返还,亦即无出资请求返还权,故以不使之负担亏损为宜。二是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其分担亏损的比例应与出资最少的合伙人的比例相同,如法国。三是合伙协议未约定的,不论出资种类和数额,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如德国。
2.我国的立法规定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1)合伙协议有比例约定的,从其约定。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是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法定事项。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在合伙协议中,合伙人既可以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也可以约定按照人数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甚至还可以约定一部分按出资比例,而另一部分则按平均比例。如果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仅就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比例作了约定,则该比例被视为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共同比例。总之,如果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比例,则从其约定。将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完全交给合伙人自由决定,充分尊重了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切实保障了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2)合伙协议无比例约定的,平均处理。如果合伙人在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中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依法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这就意味着,无论出资多少、贡献大小,一律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我国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合伙企业的人合本质所决定的。这既增加了合伙人的选择余地,又避免了因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无效时可能产生的纷争和法律空缺。(3)合伙协议的无效约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征,各合伙人无论出资种类、出资多少,都有参加利润分配的权利,也有承担亏损的义务。合伙企业既不能把某一部分合伙人排除在利润分配之外,也不能把某一部分合伙人排除在分担亏损之外。因此,我国《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为这样的约定严重违反了公平和诚信原则,与合伙企业的人合本质不符,人为地造成了合伙人之间的不平等状态。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9条又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就是说,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法律是不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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