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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内部的监督权责与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结合合伙企业制约机制的实际需要,合伙人拥有的监督权可通过以下五种方式实现。所以,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企业内部的监督权责与优化措施

国家权力失去制衡,必然出现腐败,合伙企业内部权力缺乏制约机制也会导致执行权的滥用。由于合伙企业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其内部监督权依法只能配置给合伙人来行使。赋予合伙人以监督权,有利于确保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正常进行,防止合伙人利用执行事务之机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而使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结合合伙企业制约机制的实际需要,合伙人拥有的监督权可通过以下五种方式实现。

1.检查执行情况

在委托执行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者和合伙企业管理事务平等权的享有者,仍有权知晓和检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活动。由于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组建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无经营秘密可言。所以,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这就为防止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独断专行,进一步维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2.审议报告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8条第1款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因此,定期向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提供报告,这是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与此相适应,不参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既有权要求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提供有关业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报告,也有权在审议该报告的基础上,提出质询或建议。这对于维护正常的制约机制、确保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3.查阅账簿(www.xing528.com)

合伙企业中的各合伙人休戚相关、利害与共,为了确保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共同的经营目标,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所谓账簿即记录和反映企业各项生产经营业务的会计账册。合伙人通过查阅日记账、分类账和备查账等账簿,就可以掌握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作出正确的决策。但合伙人在查阅账簿时,不应影响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活动的正常进行。

4.提出异议

合伙人在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难免发生考虑不周或执行不当的情况,个别合伙人也可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因此,在分别执行的情况下,每个合伙人既可以对他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也有义务接受其他合伙人对自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情况的监督。为了实现分别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我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合伙人一旦提出异议,其他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法就应暂时停止该项事务的执行。这就为防止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异议置之不理,从而避免因执行不当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如果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和提出异议的合伙人之间对是否应当停止该项事务的执行发生争议,则可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而进行表决。

5.撤销委托

在委托执行的情况下,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既有权利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又有义务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的规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如果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就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这对于约束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忠实地履行执行职责,维持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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