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事务决策后,就需要付诸实施。由于合伙企业没有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其业务执行权依法只能配置给合伙人来行使。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结合合伙企业业务执行活动的发展需要,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拥有的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实现。
1.共同执行
从法理上讲,合伙企业是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合伙人共同设立的非法人式企业,在企业中,每个合伙人的地位都是相互独立和平等的。为了实现共同的利益,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都有同等的执行权。因此,实务中,合伙企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在共同执行的情况下,每个合伙人都有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执行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承担。由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利于发挥各合伙人的聪明才干和集体智慧,维护合伙人的共同利益,确保合伙企业事务的谨慎执行。共同执行一般适用于合伙人数较少、经营规模不大的合伙企业。
2.委托执行
共同执行的立意虽佳,但在实际操作上往往会给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带来许多不便。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每个合伙人并非都能胜任、都有这种主观愿望。因此,对于那些合伙人数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则可采取委托执行的方式。所谓委托执行即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在委托执行的情况下,只有被委托执行的合伙人才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依法则不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如果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则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3.分别执行
在经营企业方面,各合伙人由于社会角色不同、实践经验不一,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也可能存有较大的差异。为了发挥各合伙人的特长,适应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专业化分工的需要,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采取分别执行的方式。所谓分别执行即各合伙人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各自负责执行其职责范围内的合伙企业事务。在分别执行的情况下,一部分合伙人执行此种事务,另一部分合伙人则执行彼种事务。比如,有的合伙人负责原材料采购业务的执行,有的合伙人负责生产业务的执行,有的合伙人负责销售业务的执行,有的合伙人则负责售后服务业务的执行。
4.授权执行
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以及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迫切需要合伙企业的业务执行者具有专门的技能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如果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涉及的专业性很强,而合伙人不能完全胜任时,则可授权他人执行。所谓授权执行是指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由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如果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授权范围从事业务执行活动,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则应承担赔偿责任。采用授权方式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利于充分利用科学的经营管理经验,较好地协调合伙企业内部的事务关系,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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