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要设立合伙企业,就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这既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实质要件,也是设立合伙企业的第一个步骤。
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自愿原则,各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应当充分尊重彼此之间的真实意愿,在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合伙协议,而不能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伙协议。按照平等原则,各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决不允许在适用法律上的差别待遇。按照公平原则,各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等,而不能显失公平。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各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必须真诚相待、恪守信用,尊重公认的商业道德,而不能滥用权利,损人利己。
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依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www.xing528.com)
此外,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除应具备以上事项之外,还应载明:(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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