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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出资认缴及实际缴付情况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合伙人以一定数额的货币出资时,从其实际缴付之日起,货币即成为合伙企业财产的一部分。合伙人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明确其投入的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还是许可使用权。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人出资认缴及实际缴付情况

这是关于合伙人出资条件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合伙人依法既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1)货币出资。货币出资是指合伙人以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向合伙企业的出资,它是合伙人最为普遍的出资方式。当合伙人以一定数额的货币出资时,从其实际缴付之日起,货币即成为合伙企业财产的一部分。

(2)实物出资。实物出资是指合伙人以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为向合伙企业的出资。当合伙人以实物的所有权出资时,则直接构成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如果仅以使用权、收益权等他物权作为出资,则不构成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而是由全体合伙人共用。

(3)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是指合伙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向合伙企业的出资。当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标的时,应当将其使用权证交合伙企业留存。

(4)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是指合伙人以其适于合伙企业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向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明确其投入的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还是许可使用权。如投入的是所有权,则该项知识产权为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依法不得将该项知识产权再行投资,再行转让。如投入的是许可使用权,则出资方保留所有权,在合法条件下,该合伙人可将该项知识产权再投资、再转让,所获收益归其个人,其他合伙人不得干涉。(www.xing528.com)

(5)劳务出资。劳务出资是指合伙人以其智力上和体力上付出的能够给合伙企业带来利益的经营性劳动作为向合伙企业的出资。由于合伙企业债务最终要由普通合伙人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并不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因此,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这是合伙企业与公司在出资方式上的一个区别。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时,要注意将其与合伙企业的雇工区别开来。表面上看,他们都向合伙企业提供现实的劳动服务,但二者却有明显的区别:第一,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和其他合伙人之间是合伙合同关系,而合伙企业的雇工同合伙企业之间则是雇佣劳动关系;第二,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事务有表决权,而雇工则无此权利;第三,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和其他合伙人之间适用相互代理原则,而合伙企业的雇工和合伙人之间则不适用该原则;第四,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享有共有权,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的雇工则无此项权利和责任,他只能从企业获得工资收入。

(6)其他财产权利。其他财产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存款单、债券、可转让的股票、债权以及原有的商号等,只要合伙人协商一致,均可以用作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2.合伙人应确保其出资的合法性

作为出资的实物,合伙人必须承担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保证出资实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当他人向出资物提出权利主张时,出资人应负责抗辩。以不动产实物的所有权出资时,还应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例如,某合伙人以其自有房屋的所有权出资,就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履行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将房屋转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合伙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合伙人必须拥有合法凭证,并确保其未超过法律的保护期限。作为出资的其他财产权利也必须是合伙人本人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否则,不能作为出资。

3.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认缴也可以实缴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各合伙人应有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此外,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我国《合伙企业法》特别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由于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其信用基础在于各个合伙人,而不在于企业资本的多寡,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最终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照国际立法惯例,我国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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