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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的法定类型优化

时间:2026-01-23 理论教育 懓樺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隐名合伙实质上是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而我国合伙企业法定位于主体立法模式,故隐名合伙不是我国合伙企业法规范的对象。而我国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我国原《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8条、第9条和第13条等条款的规定,我国合伙企业法规范的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而不包括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1996年10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审的《合伙企业法(草案)》中曾有关于有限合伙的规定,1997年2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对该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中以有限合伙是合伙企业的特殊形式,问题较为复杂,国外一般对有限合伙这种企业形式单独立法,考虑到我国目前尚无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还缺乏这方面的经验为由,取消了第八章对有限合伙的规定。由于隐名合伙实质上是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而我国合伙企业法定位于主体立法模式,故隐名合伙不是我国合伙企业法规范的对象。

而我国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由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普通合伙企业(它还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二是有限合伙企业。(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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