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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与优化

时间:2026-01-23 理论教育 筱悦 版权反馈
【摘要】:从西方国家的立法规定来看,合伙企业要么居于法人的地位,要么居于非法人独立法律主体的地位。根据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并结合市场竞争机制的客观需要,我们认为,合伙企业在我国应处于非法人企业的地位,也就是说,合伙企业虽然不是法人,但它却是与法人并列的另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只有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法定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从西方国家的立法规定来看,合伙企业要么居于法人的地位,要么居于非法人独立法律主体的地位。根据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并结合市场竞争机制的客观需要,我们认为,合伙企业在我国应处于非法人企业的地位,也就是说,合伙企业虽然不是法人,但它却是与法人并列的另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

为了充分体现合伙企业的本质属性和法制要求,进一步发挥合伙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并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法律赋予合伙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另一类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其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合伙企业有相对独立的人格

合伙企业一经依法成立,就有自己的商号、银行账户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就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发生业务往来关系,而且能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2.合伙企业有相对独立的财产(https://www.xing528.com)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财产虽由各合伙人共有,但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还是相对分离的,即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一般不能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这就排除了合伙人任意支配、自由处分其出资财产的可能,从而使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3.合伙企业有相对独立的责任能力

这主要表现为补充连带责任的立法规定,即合伙企业因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其性质为合伙企业债务,虽然对债权人的担保范围是合伙企业财产和每个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但由于合伙企业和合伙人之间具有人格、财产相对独立的关系,所以,对合伙企业债务首先应以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偿。只有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法定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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