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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西方国家的立法中,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有“法人”模式和“非法人团体”模式。由此可见,法国关于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规定,既确立其法人资格又将其与典型的法人企业区别开来。所以,美国是把合伙企业确立为法人之外的另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即认为合伙企业是一种“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关系主体。

国外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及优化方案

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现为合伙企业是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伙企业是否是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一种法律主体;二是合伙企业是否是独立于合伙人之外而存在的一种法律主体。在西方国家的立法中,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有“法人”模式和“非法人团体”模式。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并未明文确认合伙企业为法人,但由于合伙企业几乎适用有关法人的一切规定,因此学理解释早就认定合伙企业为法人,并且这种解释一再为法院判例所肯定。1978年重新修订的《法国民法典》第1842条规定,除本编第三章规定的隐名合伙外,合伙自登记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与此同时,法国立法上又特别强调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违反这一规定,不仅合伙协议无效,对第三人也自始无效。由此可见,法国关于合伙企业法律地位的规定,既确立其法人资格又将其与典型的法人企业区别开来。(www.xing528.com)

根据美国的《统一合伙法》和《统一有限合伙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和转移财产;合伙人仅在名义上保留对合伙财产的所有权,而不得对合伙企业财产特定部分主张排他性权利;合伙人死亡时,合伙人的出资并不因此成为合伙人遗产的一部分;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在合伙财产清偿债务后,才能对剩余财产要求分割;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商号)在法院起诉和应诉。因此,美国实际上是把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来对待的,但美国的立法并不认为合伙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按照美国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共有型,而法人企业的财产则为独立型;合伙企业不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的纳税主体,合伙人则要根据各自的年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法人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所以,美国是把合伙企业确立为法人之外的另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即认为合伙企业是一种“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关系主体。在美国,合伙企业与法人企业的根本区别主要是两个:一是产生的基础不同。合伙企业是合伙契约的产物,而法人企业则是制定法的产物。设立合伙企业主要依照合伙契约,而设立法人企业则必须依照法定条件、方式和程序。二是承担的责任不同。企业法人的责任不涉及法人的成员,但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的责任与合伙人的责任是不可分离的,合伙人既要共同承担责任,又要分别承担责任,而且合伙人的责任范围涉及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例外)的全部个人财产。所以,合伙企业与法人企业在美国都是法律主体,但又不是同一类别、同一层次的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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