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原则。一般来说,转让股份应该坚持以自由转让为主、限制转让为辅的法制原则。
以自由转让为主是指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法自由转让,公司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法律之所以要规定以自由转让为主,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和证券交易的客观要求所决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是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而建立起来的,其资本来源广泛,经营规模宏大,股东人数众多,公司对股东的个人条件并不注重。因此,作为表现股东权的股份,原则上也不具有个人特性,所以,股东所持股份的自由转让,并不会影响公司的对外信用。为了确保投资者收回投资,立法上也有保障股份自由转让之必要。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也为股份自由转让提出了客观要求,如果股份不允许自由转让,证券交易市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基于上述理由,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份以自由转让为主的法制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股东就可按照自己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分析判断和预测,并根据证券交易的市场行情,随时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以收回其投资,从而避免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以限制转让为辅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某些股东转让其股份做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对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我国法律之所以对发起人转让其股份进行限制,这是因为,发起人是公司最为重要的股东,为确保公司的健全和信誉,再加之发起人依法负有重大的设立责任,为了使公司及第三人能从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中获得损害赔偿,于是法律限制发起人之股份,公司成立后1年内不得转让。违反这一限制规定而为之股份转让应为无效行为。
2.新股发行前股份转让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同样是为了保护其他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公司原有股东借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牟利,而不关心公司的经营,以增强公司上市前的持有公司股份股东的责任感。
3.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www.xing528.com)
我国《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是公司的内幕人员,为了防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从而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置公司利益于不顾,所以我国《公司法》作出以上规定来限制他们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4.公司股份回购和质押的限制
股份回购是公司依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股东手中买回自己股份的行为。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因为通常公司股份回购容易导致公司资本减少,违反公司资本维持的基本原则,同时扰乱了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公司成为自己股份的持有人,会造成股东权利主体的混乱。同时,我国《公司法》第142条也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公司作为本公司股票的质押权人,很可能导致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这将是一种变相的股份回购。
根据我国2018年修改的《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上述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上述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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