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履行以下主要程序。
1.签订发起人协议
我国《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法定程序,如果没有发起人协议,则不符合公司成立的程序要件。发起人协议确定了发起人在设立公司中的相互关系,确定了发起人的范围、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量、各发起人出资的方式及各发起人在设立中的分工。我们所称的发起人是指在发起人协议上签名的负责公司筹办事务的人。如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成功,该协议履行完毕,因设立所生的权利义务由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果设立不成,如因设立对外负有债务,则应当依照发起人协议由相应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其他在发起人协议上签名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认足股份
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首先必须由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为了确保公司设立行为真实和公司设立基础之稳固,这种认购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而不能以口头方式作出。
3.缴纳股款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缴纳首期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款的缴纳,一般表现为货币,但以非货币形态抵作股款的,则应及时办理转移财产权的法定手续。若发起人不依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www.xing528.com)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而监事会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为了使公司组织起来,发起人必须在交付法定出资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5.必要时进行行政审批
原则上,设立公司不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但这一原则也有一个例外,即《公司法》第6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6.设立登记
发起人依法缴纳出资后,选举出的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法定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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