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是一种最为普遍的方式。成立有限公司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货币投入,因为公司成立初期,并不会立即创造出利润,而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则必须支付职工的工资、购置有关设备,采购原料、燃料和能源等物资,这就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如果公司的资本中没有足够的货币投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无法进行,其章程规定的目标也难以实现。
2.实物出资
实物包括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它是一种有形资产。而有形资产在法律上又有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所谓动产就是可以移动并不因此而破坏其价值或形态的财产,如原材料、辅料、配件、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则是不能移动或一旦移动就会破坏其价值或形态的资产,如建筑物、厂房等。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经全体发起人同意,且为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就可作为实物出资。实物出资由有关资产评估机构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地评估,不能高估作价,也不能低估作价。
3.知识产权出资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十分广泛。在我国,人们普遍认为,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根据我国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是指可用于工业、商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的、能够提高经营者竞争力并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品商标、商号、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等。从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来看,我们这儿讲的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依照法定程序获得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因其能够在产业经营中运用,并能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所以,也可以用于出资。另外,非专利技术也是一种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俗称技术诀窍、专有技术或秘密技术,是指没有获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这种技术可能是专利法不予保护的,也可能是权利人未去申请专利的,还可能是权利人已申请了专利但尚未获准的。非专利技术同工业产权一样,都是一种知识产权,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所以,非专利技术也可以作为出资方式。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能够用来出资,如计算机软件等。(www.xing528.com)
4.土地使用权出资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土地只能属于国家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其中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则属于农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因此,土地在我国是不能作为出资方式的,但土地使用权依法则可以用来出资。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发起人须对用作出资的土地拥有使用权。否则,公司只能通过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根据合同的规定以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必须符合国家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并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年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用途的不同确定,如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一般来说,发起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其作价应与取得同类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出让金相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该土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公司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加以合理确定。因此,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只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而不能随意作价。
5.其他非货币财产
股东不仅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而且也可以用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3)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为保障公司资本的确定性,防止以价值不确定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可能带来的风险,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范围。如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必须依法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而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其理由有三:(1)便于计算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因此,非货币形式的出资必须评估作价。(2)便于明确各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出资比例是各股东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基础,对非货币形式客观作价,有利于确立股东之间的出资比例。(3)有利于防止股东的欺诈行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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