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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转让及诉讼权保护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是股东为了公司整体利益或全体股东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依照相关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股东的转让及诉讼权保护

1.股东会的出席权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因此,参加股东会是每一个股东的权利,公司不能限制(如以出资多少)或剥夺这种法定权利。

2.股东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议决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会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1)固有性。表决权是基于股东身份而拥有的一种固有权利,除非依法,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2)共益性。它是股东为了公司整体利益或全体股东利益而行使的权利。(3)表决权属于单独的股东权。我国《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会议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股东在股东会上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股东如果是自然人还依法享有被选举为董事和监事的权利。

4.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

根据《公司法》第38条规定,出资最多的股东有权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

5.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6.红利分取权

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7.优先认缴出资权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8.股权转让权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9.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10.股东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www.xing528.com)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11.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请求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1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相关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13.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权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4.股权回购的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对公司负责人的起诉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股东代表诉讼权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公司解散的请求权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8.其他权利

其他权利是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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