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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状况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国2013年《公司法》虽然废除了2005年《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限额、首次出资额和货币出资金额的规定,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仍须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状况优化方案

这是关于资本条件的规定。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对公司债务的担保。因此,资本是设立公司又一必不可少的法定条件。这里所讲的“出资额”就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26条曾经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国2013年《公司法》虽然废除了2005年《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限额、首次出资额和货币出资金额的规定,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仍须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另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注册资本的最低资本限额为l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其注册资本是实缴资本。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的规定,是公司资本确定原则的具体要求,这对于保证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和对外清偿债务能够达到起码的限度,保护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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