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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一人公司的立法态度的优化方案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有人认为,允许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很容易使其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其实是出于对个人的不信任。我国《公司法》既顺应了世界公司立法的潮流和发展趋势,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化,又借鉴了世界各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经验,采取切实可行的防弊措施使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温州因此诞生了全国首家“一人公司”。

我国1993年《公司法》对一人公司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态度,即原则禁止法人、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破例允许设立“国家一人公司”(《公司法》第64条)和“外商一人公司”(《外资企业法》第2条和第8条),原则禁止设立“法人一人公司”和“自然人一人公司”,同时也允许衍生型一人公司的存在,因为《公司法》第180条并没有规定股东仅剩一人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

我国1993年《公司法》只允许“国家一人公司”和“外商一人公司”的存在,实际造成了对其他市场主体的歧视,特别是对内资和外资的差别待遇,在我国加入WTO后,极易削弱民族资本同国外资本的竞争力。因此,为了公平对待每一类型的投资者、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我国2005年《公司法》赋予自然人、法人拥有像国家一样的设立一人公司的权利能力。既允许国家设立一人公司,也允许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设立一人公司,但只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有人认为,允许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很容易使其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其实是出于对个人的不信任。没有人能够证明一人公司就比社团公司更容易滥用法人人格。滥用法人人格应通过规范化管理和相应的制度来防范,而不是剥夺诚实守法的自然人应享有的平等投资权利。(www.xing528.com)

我国《公司法》既顺应了世界公司立法的潮流和发展趋势,承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化,又借鉴了世界各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经验,采取切实可行的防弊措施使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

2006年元旦是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温州市工商局放弃休息,特事特办,为电脑租赁商王毅诚开通了绿色通道,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一个多小时后,王毅诚领到注册号为3303002007781的“一人公司”营业执照。该一人公司名称为“温州市温信电脑租赁有限公司”。温州因此诞生了全国首家“一人公司”。创业意识与进取精神是温州人精神的集中体现,国内第一家“一人公司”在温州诞生,有其特殊意义。事实上,20多年前,中国第一家个体工商户章华妹也是于1979年11月30日在温州拿到营业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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