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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合法化的理论依据与实际基础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公司法认为,由多人举办的公司,其股东才能承担有限责任,由一人举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则要承担无限责任,而在现代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的却是有限责任。社团公司并非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一人公司并非一定损害债权人利益。无论各国公司法是否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但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人公司却是广泛存在的。单个投资者的资本越来越雄厚是一人公司产生的经济基础。

一人公司合法化的理论依据与实际基础

学界认为,一人公司对传统的公司法理提出了三大挑战:(1)对传统公司社团性理论的挑战。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人的“社团性”理论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使人们不得不考虑社团性是否是公司的本质属性。它宣告了社团性范式的危机,预示着公司理论面临变革。(2)对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挑战。传统公司法是以股东多元化为基础,来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的治理结构的,但一人公司使公司法许多关于治理结构的行为准则形同虚设、难以实施。(3)对传统公司有限责任的挑战。传统公司法认为,由多人举办的公司,其股东才能承担有限责任,由一人举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则要承担无限责任,而在现代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的却是有限责任。

现代公司法之所以不再恪守公司社团性的规定,而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其理论依据主要有:(1)在有限责任的条件下,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与股东人数的多少无直接关系。在符合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成立的一人公司,由于公司用以对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最低资本限额已事先确定,所以,公司的责任限度与公司的股东人数多少无关。社团公司并非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一人公司并非一定损害债权人利益。(2)以股东人数作为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法定条件,容易滋生发起人以虚设股东而规避法律的现象。公司法虽将两个以上的股东作为公司成立的基础,但为了勉强符合这一人数规定,在公司实务中,很可能导致“挂名股东”的出现,使股东名不符实。所以,与其让发起人以虚设股东的手段而规避法律,不如将发起人设立一人公司合法化更具实效性。(3)承认一人公司,赋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使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开,有利于激发人们单独投资创业的积极性,有利于刺激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升公司的决策效率和竞争能力,有利于扩大就业机会,繁荣市场经济。(www.xing528.com)

无论各国公司法是否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但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人公司却是广泛存在的。因为一人公司的产生有以下三个客观基础:(1)投资者为寻求有限责任的保护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驱动力。随着市场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和竞争机制越来越激烈,从事商事活动的风险越来越大,每一投资者都希望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自然人更不例外。个人为避免因一次经营失败而可能导致的倾家荡产(个人独资企业的风险就是如此),强烈强求利用一人公司的形式,降低自己的投资风险。对于股东来说,一人公司最具诱惑力的地方就在于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并非无限责任。(2)传统社团公司的制度设计在实际运行中很容易使其嬗变为一人公司。传统公司法强调公司设立时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但在公司实务中,很容易出现“挂名股东”“虚设股东”充任公司的“傀儡”或“稻草人”的情况,产生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在传统公司法中,由于有股东死亡、股权转让等规定,公司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原来的社团公司很容易嬗变为形式上的一人公司。(3)单个投资者的资本越来越雄厚是一人公司产生的经济基础。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单个资本家的投资能力较为有限,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巨大资本需求,单个资本家不得不联合起来将分散的资本集中起来,传统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满足社团公司这种集资功能的实现。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资本高度集中,拥有巨额资本的单个投资者大量涌现,再加之“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许多实力雄厚的投资者(包括个人、公司或其他法人)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减少因多个股东投资公司而引起的纷争,提高经济效益,则可以不必采用“联合”的方式筹集巨额资本来办公司而是越来越倾向于办一人公司。如公司集团中的核心公司为了提高其自身抗风险能力,实现多行业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通常采用独资的方式,设立一个或数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并将其责任锁定在所投入的子公司财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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