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论是因解散(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者外)而终止,还是因破产而终止,都必须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公司清算是公司终止的法定程序。所谓公司清算就是指在公司解散或破产的终止过程中,了结公司现存业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从而使公司的生产经营资格和独立的法人资格归于终止的法定程序。简言之,公司清算就是对公司即将终止时的财产、债权和债务所进行的清理、结算。只有通过清算,终结公司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终止公司的剩余财产,才能使其完全丧失生产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公司的清算不仅关系到公司、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涉及债权人、债务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司清算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
公司清算依据其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两种。任意清算是指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的方法所进行的清算,而法定清算则是指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所进行的清算。任意清算适用于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而法定清算则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大陆因没有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之种类,故我国公司法只确定了法定清算一种方式。(www.xing528.com)
法定清算又可分为破产清算与解散清算两种情况。破产清算是依照我国有关破产的立法规定所进行的清算,而解散清算则是依照我国公司立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一般来说,这两种清算在清算的原因、清算组的组织者、清算的程序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区别。解散清算又有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两种形式。普通清算是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清算,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以及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所适用的程序;特别清算则是在公司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时所进行的清算。这两种清算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由公司从内部产生清算组,后者则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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