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司终止的事由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5条、第81条和第180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期限不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是公司章程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营业期限,即确定了公司的存续期间,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又没有依法延长经营期限,公司就应依法解散。
2.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81条和第180条的规定,公司解散事由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一旦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就应自动解散,无须股东大会决议或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如公司设立的宗旨已经达到、公司经营的业务已经完成等,如果这些条件成就,公司就应当解散。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因公司种类的不同,决议解散的条件也不尽相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4.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www.xing528.com)
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需要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原合并各公司需要解散。公司分立有分解分立和分支分立两种,在分解分立的情况下,一个公司被分成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有的公司需要解散。在分支分立的情况下,原有的公司仍然存在,不需要解散。
5.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而解散
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被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关闭的情形。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就要终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关闭: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情节严重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6.公司经营困难,股东请求解散的
我国《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就要依照破产程序终止。公司只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依照《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宣告其破产,而不问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否由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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