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组织变更是一种法律行为,必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之责任并未因组织形式的变更而有所不同,并非另行设立新公司,其法人资格之存续,不受影响。故原有公司的债权、债务则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注释】
[1]参见德国《公司改组法》第1条。
[2]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47页。
[3]张国键:《商事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139页。
[4]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
[5]王长河、孟祥魁:《公司合并及其相关概念的比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
[6]陈丽洁:《公司合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29页。
[7]石少侠主编:《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9~250页。(www.xing528.com)
[8]陈丽洁:《公司合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233页。
[9]毛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20~321页。
[10][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6页。
[11][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13页。
[12]傅建奇:《公司分立中小股东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法律科学》2001年第5期。
[13]梁宇贤:《公司法》,台湾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26页。
[14]详见德国《公司改组法》第3条、第191条、第214条和第226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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