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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制度及其法律性质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欧共体理事会1982年12月17日关于公司分立的第6号公司法指令实施以来,大多数欧盟成员国承认了公司分立制度。[9]我国公司法为了规范公司的分立行为,也确立了公司分立制度。关于公司分立的法律性质,国外学者认为,公司分立是公司营业的分离,它在将其与公司分立的主体即法人资格相区别的同时,把公司分立看作是与营业相对应,分离公司的股权关系的公司法上的法律事实。

公司分立制度及其法律性质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本没有公司分立制度,公司分立是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密而出现的一种法律现象,它的产生和普遍适用较公司合并要晚得多。一般认为,公司分立制度是法国在1966年的《商事公司法》中最先确立的。自欧共体理事会1982年12月17日关于公司分立的第6号公司法指令实施以来,大多数欧盟成员国承认了公司分立制度。[9]我国公司法为了规范公司的分立行为,也确立了公司分立制度。

公司的分立与公司的合并都是属于公司的变更范畴。不同的是,公司的分立与公司的合并正好相反。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为了适应市场情况的变化,实行专业化经营,有效地占领市场,一个公司往往会分出一部分资本和人力,再重新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公司,这些分出来的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时一个公司往往也会将原有的公司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使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有的公司则予以解体。公司分立导致公司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是公司能动地适应市场需求,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措施。随着公司环境的变化,公司的组织也需要作相应的调整。没有公司分立制度,公司往往只能依靠设立子公司或转让营业的方式来达到公司分立的效果,而这种迂回的方式需要支出更多的费用和代价。[10]

从以上情况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所谓公司分立就是一个公司为了生产经营和管理之需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其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分立是将原来存在的一个公司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公司,它既不同于公司建立自己的分公司,也不同于划小核算单位,而是一种公司变更的法定形式。(www.xing528.com)

关于公司分立的法律性质,国外学者认为,公司分立是公司营业的分离,它在将其与公司分立的主体即法人资格相区别的同时,把公司分立看作是与营业相对应,分离公司的股权关系的公司法上的法律事实。[11]因此,公司分立的实质是公司营业的分离,并非公司财产的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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