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学者认为,合并是参加合并的各方公司均在合并过程中终止,而一个新的公司从合并中产生。[4]这种观点实际上只解释了新设合并,并不包含吸收合并。其实,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都在公司法中确认了公司合并的两种法定形态,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不同的是,我国在公司法中独创性地直接对公司合并的形式作了明确界定,具有明显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因为法律概念是法律体系的基石,法律概念的严谨有助于推动整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5]
1.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亦称为存续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称为存续公司),而其余公司则归于解散(称为解散公司),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吸收合并的结果是,一个公司存续,但其内容发生了变化,主要是吸收了其他公司,而其余公司则归于解散,解散的公司则被存续公司所吸收。换句话说,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失去法人资格,接纳方继续存在。从大多数国家公司合并的实践来看,吸收合并的形式较为普遍。
2.新设合并(www.xing528.com)
新设合并亦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参加合并的各原有公司同归解散,而另外成立一个新公司。新设合并由于合并的各原有公司没有一个存续下来,均同时归于解散,失去法人资格,不复存在,而在此基础上,另行创立了一个新公司,故新设合并也称为创设合并。
除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这两种传统的、典型的和较为普遍的合并方式外,国外还有简易合并、三角合并与反三角合并等合并类型。简易合并是采取简易程序的特定公司(大小公司、母子公司)之间一种特殊的吸收合并,主要省略了股东大会的决议程序,现已为美国、法国和德国立法所承认。三角合并与反三角合并是涉及三方公司介入的合并,是合并与收购的结合,它们均产生母公司实际收购目标公司的法律后果,是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合并方式,且已为美国立法所承认。[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