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以及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我国的公司设立制度也经历了一个较为缓慢的演变过程。长期以来,我国在公司设立方面基本上适用的是主管机关审批和登记机关核准相结合的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奉行的主要是核准制度。核准制度对于防止滥设公司曾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改革取向的确立,其弊端越来越明显,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1993年《公司法》在总结我国公司设立实践的基础上,适当借鉴了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改革。
我国1993年《公司法》第8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77条又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由此可见,我国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制度是严格准则制度和核准制度的结合。即对于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适用严格准则制度,对股份有限公司和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则适用核准制度。也就是说,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一般适用严格准则制度,直接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国计民生等特定行业和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适用核准制度。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其股份发行涉及社会资金流向和众多股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之其他有关法律还不配套,为避免引起混乱,1993年《公司法》明确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一律适用核准制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实践经验的丰富,核准制度的广泛使用已经成为公司发展的障碍。由于1993年《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的设立制度,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缺乏理论支撑。因此,我国2005年《公司法》删除了1993年《公司法》第77条的规定。(www.xing528.com)
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因此,根据我国2005年《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上均采用严格准则主义,对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必须报经批准的,才实行核准主义。但我们认为,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公司实践经验较为丰富时,则应全面采用国际通用的严格准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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