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账簿是商事实践的产物,与商事活动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商人们为了考核其营利状况与财产状况,必须借助商业账簿这一工具。
一般认为,商业账簿起源于欧洲10世纪的海商贸易。随着海商贸易的发展,商船主因运输及海事的需要而在商船上设立了专门的“书记”,对营业及相关事项作册记载,遂形成了商业账簿的最初形态。在繁荣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商业账簿虽有一定发展,但仅由商人自便采用,而法律尚无强制性要求。在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同业行会的诞生和商业联盟的拓展,商事管理日趋成熟和规范,商业账簿也随之完善和制度化。随着商事生活的日趋复杂,商人之间的联系日渐密切,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商人编制商业账簿,借以维护自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商事交易的安全、有序。为了适应这一客观要求,各国立法逐渐确认和建立了商业账簿制度,对商业账簿的内容和编制规则予以规范,使之由商事习惯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并形成了当代商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
商业账簿是指商事主体依法造具的记载其营业及财产状况的书面簿册。按照商法理论,商业账簿有形式和实质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商业账簿,也称必备商业账簿,专指商事主体依照商事立法的规定必须置备的那些账簿;实质意义上的商业账簿,也称广备商业账簿,是指商事主体所置备的一切账簿,既包括法律规定必须置备的账簿,也包括自己依据需要额外设置备用的那些账簿。对形式意义上的商业账簿又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商业账簿是指按照商事立法所置备的各种账簿,而狭义的商业账簿则专指依照商业会计法及有关法规所置备的账簿。商法学中所称的商业账簿乃指广义的、形式意义上的商业账簿,即广义的必备商业账簿。
1.商业账簿的置备者必须是商事主体
商业账簿的置备者只能是商事主体,而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更不可能是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这是由商业账簿的性质所决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商事主体都必须置备商业账簿,至于哪一种商事主体必须全部置备、部分置备或者不必置备,法律应根据商事主体的不同情况和实际需要,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
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公司法》则明确要求公司必须制作会计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2018年修订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www.xing528.com)
2.商业账簿的置备必须依法进行
依法置备商业账簿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商法制度,但各国立法对商业账簿所采取的立法主义则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立法主义:(1)放任主义原则。亦称自由主义原则。即商业账簿是否置备,如何置备,纯粹是商事主体的自由,由其自己决定,法律并不直接规定、不加干涉。英美法系一般采用这种立法主义,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对商事主体是否设立账簿,就未作出强制性的规定,但由于不置备商业账簿,在诉讼或破产程序中,对其自身极为不利,所以,在商事实践中,商事主体几乎没有不置备商业账簿的情况发生。(2)干涉主义。亦称干预主义。即国家法律要求商事主体必须置备商业账簿,并对商业账簿的种类、内容和记载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甚至政府主管部门会随时派员监督检查商业账簿的置备情况,法国法系诸国多采用这种立法主义。如《法国商法典》对商业账簿作了详细规定,并要求商事主体必须履行在商业账簿方面的法定义务。(3)折衷主义。即法律仅规定商事主体有置备商业账簿的义务,而不规定商业账簿的内容和记载方法,并不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干涉。德国法系诸国采用这种立法主义。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干涉主义的优点日益突出,而放任主义和折衷主义的弊端则日趋明显,于是,采用放任主义和折衷主义的国家则逐渐对立法作出修正,明确规定了商业账簿的内容和编制方法,以适应对日益社会化的商事主体加强监管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商事主体置备商业账簿,必须严格按《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若法律、法规规定有关商事主体应当置备商业账簿,那么,有关商事主体就必须置备商业账簿。商事主体在置备商业账簿时,必须依照法定类型、内容、格式和方法进行,不得擅自而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置备商业账簿是商事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法律之所以规定商事主体要置备商业账簿,就是为了确保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能够得到真实、准确、完整而又合法的反映。
3.商业账簿的置备日趋准则化和国际化
为了加强对商业账簿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许多发达国家于20世纪70年代纷纷成立了会计职业团体,如英国于1970年成立了“会计标准筹划委员会”,荷兰于1970年成立了“三方会计准则委员会”(三方即雇主、雇员和会计师),美国于1973年成立了“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等。这些组织成立后,制定了不少会计准则,这些准则一般由会计职业界的专家学者制定,从而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成为会计工作的指南。各国的会计准则一般具有法律约束力,德、日等国的会计准则由国家或政府颁发确认,具有强制的约束力。美国的会计准则虽由民间团体颁布,但它受到权威机构的支持,尤其是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实质上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在美国,凡按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才被认为是合法的报表,否则,就得不到注册会计师的签字认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特别是跨国公司的产生,使商事活动日益国际化,由于各国的合计准则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样便产生了制定国际会计准则的必要。1973年6月在英国伦敦成立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该会自成立以来已颁布了30多项国际会计准则。该会已有30多个成员国,虽系民间组织,但其会计准则被不少国家所承认和接受。该会计准则的相关原则和经验也是可资我国借鉴与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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