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法制传统、产权制度、文化背景、经济体制、市场结构、制度惯性等。因此,不同国家在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及公司治理模式的演变中各有千秋,逐步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立法模式。归纳起来,公司治理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单一制模式
该模式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属于“以股东意志为主导”(股权主导)的公司治理模式,也有人称为“市场导向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外部控制型的市场基础的治理模式)。其主要特点为:
(1)坚持股东自治理念。股东的权益在公司内部主要通过表决权来实现。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决议对公司有很强的约束力。由此,以“被动的投资者”和“主动的投机者”身份存在的“股东”成为该模式下公司治理结构安排的基础,信息披露成为公司治理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配套性制度。
(2)采取单层委员会制(single-level),即股份公司只设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而不设监事会。公司治理模式属“一元制”。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公司的资产控制权、决策权和日常监督职能主要通过董事会治理来实现。如在董事会中设立执行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公共委员会等,分别行使“执行权”和“监督权”。为了保障监督的有效性,对于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的数量要求较多,并且十分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
(3)经理层拥有具体的经营管理权。即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主体,将具体经营管理权转交给代理人——经理层执行。以首席执行官(CEO)为首的行政指挥系统在信托责任的基础之上具体管理公司,并且公司决策机制以效率为先。因此在该模式下,对公司经理人员的激励(主要是股票期权)与监督是保证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和公司健康运转的核心内容。
2.垂直二元制模式
该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它属于“监事会与董事会垂直”的公司治理模式,也被称为“以债权人意志为主导”或“银行导向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其特点是股东相对集中、稳定,公司治理建立在关系基础之上,主要依靠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而不是市场力量来实现对经营者的监控。德国的模式采用“双委员会与共同参与决定”制度,强调股东、经营者与职工、银行的共同决策,形成“治理联合”(governing coalition)。其主要特点为:
(1)实行双层委员会制(dual board system)。即股份公司设立监督委员会(或称为监事会)和管理委员会(或称为执行董事会,因为管理委员会的委员被称为执行董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其职责主要是选举产生作为股东代言人的监事会成员。而监事会才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监事会成员主要由股东代表、银行代表、雇员代表组成。监事会有权决定执行董事会成员的任免、薪金待遇等事项,有权对执行董事会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此外监事会还可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www.xing528.com)
(2)董事会、经理会拥有经营管理权。监事会一般不介入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活动,其选举产生的执行董事、经理构成的董事会、经理会具体负责公司的运营,对监事会负责,并定期向监事会汇报。监事会与董事会分立,监事会成员不能兼任董事会、经理会成员。[5]德国的经理会实行“一致决策”制,经理会成员同等地对决策和日常经营负责,而经理会主席则更像发言人角色。
(3)奉行“共同决定制”。该模式首先保障作为利益相关人“职工”的参与治理权。职工参与治理通过监事会来实现,即公司中设职工监事,并且职工监事在监事会中所占比例较高。该模式同时也保障作为利益相关人的“银行”的参与治理权。主银行既是公司的债权人,又是公司的大股东。主银行参与治理主要通过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来实现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
3.平行二元制模式
该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它属于“董事会与监事会平行”的公司治理模式。其主要特点为:(1)股东大会的职权明确而又广泛。《日本公司法典》第295条规定:“股东大会可就本法规定的事项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运营、管理及其他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切事项作出决议。在设置董事会的公司,股东大会以本法规定的事项及章程规定的事项为限作出决议。”该法典还具体规定了股东大会的形式、召集与主持、开会的法定人数、表决机制、通知与代理、会议记录、决议的无效与撤销等问题。
(2)董事会、经理代表公司执行业务。《日本公司法典》第329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外聘会计及监事),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选任。”《日本公司法典》第330条进一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及审计师的关系,适用有关委任的规定。”该法典还具体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业务执行,选定代表公司的董事,并监督董事执行职务。公司可选任经理,让其在总公司或分公司从事事业,经理依法则有代理公司实施有关其事业的一切诉讼内和诉讼外行为的权限。
(3)设立与董事会平行的监事会。监事由股东大会决议选任。根据《日本公司法典》第381条的规定,监事负责监督董事执行职务,可随时要求董事、外聘会计、经理及其他使用人员提交事业报告,或调查设置监事的公司的业务及财务状况。根据《日本公司法典》第390条规定,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作成审计报告、选任及解聘常务监事、决定审计的方针、设置监事会公司业务及财产状况的调查方法及其他有关监事执行职务的事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日本公司法典》第2条和第327条及相关规定,日本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治理模式,即本土化的平行二元制模式不再是必选,也可依法选择单一制模式,这是日本公司法吸收借鉴英美公司治理模式的突出表现。具体来讲,如果公司选择设置了监事会,就须相应地设置董事会,这样公司就可实行平行的二元制模式,如果公司选择设置了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与薪酬委员会等委员会,就须相应地设置董事会和审计员而不应再设置监事会,这样公司就可实行单一制模式(或称单层委员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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