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再加上通货膨胀的缘故,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所预期的功能,特别是关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功能不断遭到质疑。废除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则成了各国现代公司立法的发展趋势。
1.国外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废除
在英美法系,美国《示范公司法》于1969年率先废除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美国各州公司法均不再规定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英国公司法原本就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私人公司)的法定资本限额,1985年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限额为5万英镑,英国《2006年公司法》依然维持了5万英镑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法国于2003年8月1日通过了《经济创新法案》,率先废除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限额2万法郎的限制。德国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及防止滥用法》,由于十分重视其对债权人保护的功能,并没有步法国后尘,而是继续保留了有限责任公司2.5万欧元的最低资本限额和股份有限公司5万欧元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德国在有限责任公司之外规定了一种新型的有限公司,即“有限责任经营者公司”或“有限责任企业家公司”,俗称“迷你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则不受最低资本限额的限制。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1976年欧盟第2号公司法指令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为2.5万欧元。因此,欧盟26个成员国的公司立法均未废除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www.xing528.com)
日本1938年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就有最低资本1万日元的要求,1990年调整为300万日元。日本在1990年才引入对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限额为一千万日元的规定。日本2005年《公司法》彻底废除了两种公司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韩国则于2011年彻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限额。
2.我国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废除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于2009年4月14日正式废除了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我国大陆则在2013年岁末彻底废除了公司法上两种公司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依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废除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1)废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2)废除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制;(3)废除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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