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1993年《公司法》所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采用的公司资本制度是一种独具特色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我国1993年《公司法》之所以选择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这是由我国当时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特征所决定的。我国2005年《公司法》对原有的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和创新。我国2013年《公司法》又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即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废除了一般公司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将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取消了一般公司的强制验资程序。但我国学术界对现行公司资本制度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公司法实行的依然是法定资本制,[9]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公司法实行的是折衷授权资本制,[10]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公司法在实行传统法定资本制的同时,也部分实行了折衷授权资本制。[11]
笔者认为,我国新公司法实行的仍是法定资本制或称为缓和的法定资本制,并非折衷资本制,更不是授权资本制。因为我国《公司法》只是废除了一般公司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章程自主约定股东(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得采用自主约定的做法。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我国现行《公司法》第80条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则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www.xing528.com)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这种改革与变化,反映了我国公司立法既侧重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也兼顾股东利益的价值目标,同时也体现了传统公司法中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但适用的要求则有所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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