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外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定模式优化

国外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定模式优化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使得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极为不便,因为,变更注册资本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而且还要履行烦琐的法定程序。授权资本制,原指国家授予发行权能的公司在其章程中所确定的股份资本。在现代西方各国公司法中,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认可资本制仍是三种并存的公司资本制度。但认可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相比毕竟更胜一筹。

国外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定模式优化

公司的资本、章程和发起人被认为是现代公司的三大要素。公司资本制度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占据核心地位,其他制度都是围绕这一核心展开或直接、间接地为之服务的。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实质上是为了保障公司资本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的风险防范机制;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直接围绕公司资本而展开的;公司的人格制度也是服务于公司资本这个核心的,如在美国,为了惩罚滥用公司形态而逃避民事赔偿责任的业主,法院往往会刺穿这些公司的面纱,以资本不充足为理由,让业主以其公司出资外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7]严格地说,公司资本的运作是一个动态过程,公司资本运作遵循着一定的规则,这些运行规则属于技术规则范畴,公司资本制度的任务就是把这些技术规则上升为技术规范,赋予其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保障公司资本的正常运行,将资本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进而规制国家(尤其是政府)、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因资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正是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所谓公司资本制度就是指由公司法所确认的,规制公司资本运营模式及其管理活动的一种法律性质的制度安排,是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性质的制度安排,它的设计、选择和创新,都是围绕着制度安排的公平、安全、效率等价值目标而展开的。长期以来,西方各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虽然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认可资本制三种不同模式的资本制度。

1.法定资本制

大陆法系传统的公司法,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对外信用基础,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大都体现了“法定资本制”的精神。所谓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一次性全部认足(指发起设立)或全部募足(指募集设立)的公司资本制度。根据法定资本制的要求,首先,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其次,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前全部认足或募足,最后,发起人在承诺出资后,必须实际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

法定资本制既有其优点,也有一定的缺陷。从优点方面来看,它不仅确保了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有利于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投机等不法行为,而且使公司在成立时就有了足够的运营资本,这就确定了公司的对外信用基础,有利于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的安全。从缺陷方面来看,法定资本制要求在公司设立时必须一次性地筹到大量资本,从而不利于公司的迅速成立。由于公司成立之初,经营活动尚未全面展开,可公司一成立就筹到了大量的注册资本,这就很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积压和闲置。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使得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极为不便,因为,变更注册资本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而且还要履行烦琐的法定程序。

2.授权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立意至善,对债权人权益之保护甚为周到,但仍有不甚合理的地方。为了方便筹资,配合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弥补“法定资本制”的不足,英美法系国家创立了“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原指国家授予发行权能的公司在其章程中所确定的股份资本。因为在特许主义时代,股份资本的发行当然是基于国家的授权。进入准则主义后,仍遗留着国家对公司赋予特定权能的授权思想,因此,对公司发行其章程所确定的股份资本,依然沿用传统的“授权资本制”一词。所谓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分次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根据授权资本制的要求,首先,公司章程既要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又要载明公司成立之前第一次发行的股份资本。其次,在授权资本制下,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授权资本同时存在,但各不相同。最后,发起人只需认购并足额缴纳章程所规定的第一次应发行的股份数额,公司即可正式成立。(www.xing528.com)

客观来讲,授权资本制并非十全十美,同法定资本制一样,也有其明显的优缺点。其优越性表现为,一是便于公司的尽快成立,因为它不必一次全部筹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只要筹足一部分即可正式成立公司;二是不易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因为其余股份在董事会认为实际需要时才会发行;三是免除了修改公司章程等变更注册资本的烦琐程序,因为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限额内,董事会可以根据授权随时追加发行,而不必再去履行有关程序。其缺陷主要在于,它既容易引起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等非法行为的滋生,又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成立之初所发行的资本十分有限,公司的财产基础缺乏稳固性,这就削减了对债权人的信用担保范围,从而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认可资本制

为了吸取“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弥补两种资本制度的不足,又形成了一种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新的公司资本制度——“认可资本制”。采用认可资本制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日本。认可资本制,也称为“折衷资本制”,具体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必一次全部筹足,其余股份可以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发行,但这种发行股份的授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并且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比例的公司资本制度。

在认可资本制的条件下,股份可以分次发行,公司在设立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而发行股份,从而不仅有利于公司的迅速成立,而且也不会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和浪费,这正弥补了法定资本制的不足。同时,由于规定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甚至还规定了其余股份的发行年限,因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获得了相当程度的保障。由于它比单纯的授权资本制更胜一筹,所以,认可资本制已经成为现代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

在现代西方各国公司法中,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认可资本制仍是三种并存的公司资本制度。但认可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相比毕竟更胜一筹。从理论上讲,认可资本制更是一种富有生命活力的资本制度,它已经成为现代西方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