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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入权与损害赔偿权竞合的认定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负责人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情况下,赋予了公司两项特别的救济方式,即公司介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公司负责人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既可能导致公司介入权的形成,也可能导致公司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形成。因此,在公司实务中,公司介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况且在我国公司法施行之初,司法机关就审理了公司介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诉讼案件。

公司介入权与损害赔偿权竞合的认定及优化措施

我国《公司法》在第148条规定公司介入权的同时,又在《公司法》第149条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了专门规定,该条规定显然应包括公司负责人因违反忠实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含义。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负责人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情况下,赋予了公司两项特别的救济方式,即公司介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公司介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也是我国公司立法上一个重要的法律现象。

由于公司负责人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既可能导致公司介入权的形成,也可能导致公司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形成。因此,在公司实务中,公司介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况且在我国公司法施行之初,司法机关就审理了公司介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诉讼案件。[15]公司介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反映了二者之间既相互对立又相互渗透的内在逻辑关系,反映了法律对两种权利的界定不够彻底,也表明了公司负责人违反忠实义务行为效果的双重性。一般来讲,认定公司介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公司负责人只实施了一个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公司介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基础在于公司负责人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行为只有一个。如果公司负责人实施了数个以上的不法行为,而引起介入权与损害赔偿权同时存在的,并非权利的竞合,而是权利的聚合。

2.介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针对同一行为而并存(www.xing528.com)

公司负责人违反忠实义务的同一行为,既符合公司介入权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公司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因此,公司介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针对同一行为而同时并存的。

3.双重主体必须具有同一性

由于导致公司介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发生的同一行为是由一个主体实施的,该行为同时符合介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故履行交出所得收入和赔偿损失双重义务的主体只能是同一公司负责人,而享有介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双重权利的主体也只能是同一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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