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微观基础和基本载体的公司,不仅造就了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分离,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的独立,而且确立了股东的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之间彼此独立和相互制衡的新型关系。这就是说,股权的享有者只能是股东,法人财产权的享有者只能是公司,两者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各自拥有独立的内容和排他的性质,股东不能因为拥有股权而直接干涉公司对法人财产权的行使,公司也不能因为拥有法人财产权而妨碍股东对股权的行使。公司既是股东直接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也是股东行使股权的客体,因此,股东为了使公司反映自己的意志,为自己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可以通过行使股权,特别是行使对公司管理者的选择权和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来实现对公司的制衡,作为独立于股东的公司为了按照市场需求自主地组织生产经营、科学地开展管理活动,也可以通过行使法人财产权,来拒绝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直接干涉和对公司的不正当要求。只有股权独立化才可能产生公司所有权,而公司所有权的产生必然要求股权同时独立化。股权与公司所有权的分化又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伴生物,是商品经济长期孕育和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9]因此,我们说,股权与法人财产权之间是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制衡的新型关系。股权与法人财产权是公司产权制度的实质内容,是相伴而生的一对法定权利,它们之间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制衡。股权与法人财产权是公司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只有依法规范公司的产权制度,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这项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过程,才能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地向前发展。
【注释】
[1]王利明:《论股份制企业所有权的二重结构》,《中国法学》1989年第1期。
[2]郭峰:《股份制企业所有权问题的探讨》,《中国法学》1988年第3期。
[3]储育明:《论股权的性质及其对我国企业产权理论的影响》,《安徽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
[4]孔祥俊主编:《民商法热点、难点及前沿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19~222页。(www.xing528.com)
[5]雷兴虎主编:《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4~195页。
[6]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201页。
[7][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67页。
[8]宋养琰:《论公司法人制度和公司法人财产权》,《学术界》1996年第11期。
[9]江平、孔祥俊:《论股权》,《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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