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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本质与特点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澄清了股权的性质,从而为我们认定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奠定了基础。关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在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由此可见,把公司法人财产权界定为经营权,等于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地位。因此,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所有权性质。也就是说,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并不是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综合或总称。

所谓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就是指公司法人财产权是一种什么类型的权利,即公司对公司的全部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与股权的性质认定是密不可分的。澄清了股权的性质,从而为我们认定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奠定了基础。关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在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经营权(他物权)说

该学说认为,公司对公司的全部财产享有的法人财产权,应认定为公司法人对公司财产的经营权,其性质应为他物权。[4]经营权充其量不过是一种他物权,权限再大,亦非所有权,这意味着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不能享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在市场经济中,一旦公司财产丧失,则意味着法人人格的丧失。由此可见,把公司法人财产权界定为经营权,等于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地位。

2.结合权说

该学说认为,法人财产权是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的结合。经营权是所有权派生又独立于所有权的一种财产权,这种财产权一旦与法人制度相结合,即构成法人财产权。[5]

3.相对所有权说(www.xing528.com)

该学说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终极所有权),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相对所有权)。[6]此观点类似于日耳曼法上的双重所有权概念。欧洲封建时期的日耳曼法承认双重所有权,即封建地主所有的高级所有权以及同时存在的佃农低级财产所有权或地权。[7]这一所有权概念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与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完全对立的所有权观念。然而,一方面我国没有日耳曼法的传统,另一方面这一观点也难以自圆其说。该学说违反了传统民法“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原则,并与所有权“继受取得”理论不相符合,而且违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与制度。

4.所有权说

该学说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具有所有权的物权,是物权当中的自物权。公司法人财产权应界定为公司法人所有权。公司法人所有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是企业产权制度发展史上最完善、最理想的所有权形式,公司财产与出资者财产相分离,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者不得随意撤回出资,公司对其财产具有独立的完全的支配权。故公司法人财产权应是一种所有权,因为,公司法人财产权与所有权的基本内容相同,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8]公司法人财产权基于公司法人的设立,即出资人(股东)出资设立公司而产生,除此之外,公司法人财产权在取得方式和终止原因上与所有权也都相同。因此,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所有权性质。

笔者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不能简单地说成是经营权、结合权、相对所有权或所有权。因为公司法是从广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法人人身权的对称,它与人身权一起构成公司这个法人主体的完整的法律人格。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财产权不仅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而且还包括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权利。从本质上讲,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法人依法享有的、以物质财富为内容的、直接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民事权利。也就是说,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并不是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综合或总称。从外延上看,公司法人财产权不仅包括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而且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中,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最为基础的组成部分,它是指公司作为法人对于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资本和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公司的债权是公司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合同约定而享有的请求权;公司的知识产权则是公司对自己的名称、商标、专利、著作等无形财产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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