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将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构建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基础和首要环节,明确提出了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在企业产权理论上有所突破,该决定在阐述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时指出,“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这些相关内容被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公司法》所吸收。1993年《公司法》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仍保留了法人财产权的提法,但删掉了1993年《公司法》第4条第3款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因该款规定容易引起歧义。我国现行《公司法》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是我国立法以法律形式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确认历程。
确认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建立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法人制度的关键之所在。只有确认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才能使公司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才能使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更加明晰。确认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仅为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奠定了坚实的财产基础,而且有利于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同时,也解决了公司从有人负责到有能力负责的现实问题,实现了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公司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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