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股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受文化传统、法制背景和语言习惯的影响,其立法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的公司法对股权进行了严格的法律界定,而有的国家虽未明文规定股权的含义,但却列举了股权的具体内容。因此,笔者认为,股权是公司法所赋予股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独立权利,没有股权的法定化,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独立、制衡关系就无法调整和确认。
上述几种学术虽然都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却存在着不能自圆其说的理论缺陷。因为它们并没有反映出股权的本质。那么,股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呢?笔者认为,不应从原有法律所规定的传统权利中去探寻股权的性质,而应以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关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分离、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彼此独立、股东与公司之间产权分化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只有这样探讨股权的性质才有现实意义。股权作为现代公司制度发展的产物,早已跳出传统民事权利分类所能涵括的范畴,股权内容具有综合性,既有财产权,又有非财产权;既有收益请求权,又有事务决策权,甚至还有诉讼权。如此复杂的权利内容组合用任何一种传统民事权利概括都是不现实的。因此,股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更不是什么其他权,而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独立的权利,也就是说,股权是与所有权、债权、社员权等传统权利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关于股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受文化传统、法制背景和语言习惯的影响,其立法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的公司法对股权进行了严格的法律界定,而有的国家虽未明文规定股权的含义,但却列举了股权的具体内容。因此,笔者认为,股权是公司法所赋予股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独立权利,没有股权的法定化,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独立、制衡关系就无法调整和确认。(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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