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的性质,中外法学界历来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较有影响的主要有以下五种观点。
1.所有权说
该学说认为,股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即股权是股东对公司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虽然股东把资本投入公司里,但其仍可以通过行使股权而支配公司财产,他人不得干涉,所以,股东并没有丧失对投入财产的支配权,现代公司的财产仍然是由股东所有的,故股权是一种所有权。[1]
2.债权说
该学说认为,股东之所以认缴出资、持有股份,股东也只关心到期股息、红利能否兑现,无意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参与决策。特别是在西方20世纪以后,股东对公司已完全丧失了左右和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仅仅是收益,双方仅仅是债权的关系。就发展趋势看,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区别也正在缩小,股东的收益权已成为一种债务请求权。在这种学说看来,股权本质上是以请求利益分配为目的的债权或附条件的债权。[2]
3.社员权说(www.xing528.com)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股权是社员权。所谓社员权是指股东因出资创办社团法人,成为该法人成员并在法人内部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称。股东转移财产所有权,以形成独立的法人所有权,同时,股东也相应地取得一定的权利,以解决其物质利益的问题。股东享有社员权是作为产权交换的代价。[3]股权的社员权说在西方国家有较大影响,但由于一人公司的出现,该说因不能自圆其说而面临着新的困境。
4.股东地位说
该学说认为,股权只不过是股东在公司取得的一种地位,这种地位为其在公司取得各种权利奠定了基础。而以此地位取得的权利才是股权的内容。因此,该学说否认股权是一种具体权利,主张股权是股东在公司取得的成为各种权利基础的法律地位,以此法律地位为基础确认的权利(股东的具体权利)才是股权的内容。对于股东地位说,实际上也只不过是股权社员权说的翻版而已,因为股权的社员权说是从权利论述股权的性质,而股东地位说则是从权利取得的基础论述罢了,两者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5.集合体说
该学说认为,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企业法人,股东按自己认缴的出资或持有的股份享受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股权就是股东基于其股东的法律地位而获得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即股权是股东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抽象概括,并非单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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