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计一部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法》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我们认为关键的问题在于“责任”的落实上争议很大。沃特·舒尔茨对“责任”提出了较为深刻的理解,他认为责任涉及三个部分:(1)责任主体,或者说由谁负责;(2)责任内容,或者说负什么责;(3)所要对之负责的权威,或者说对谁负责。这些区别可以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甄别混乱复杂的责任问题。[27]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我们可以清晰地定位为企业。比较模糊的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内容”和“所要对之负责的权威”。随着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展开,人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内容”也基本上没有大的争议,认为主要涉及经济、社会和环境三大类。[28]现在,争议较大的是“对谁负责”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要真正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问题,就绕不开“所要对之负责的权威”问题。我们的立法设计也是循此问题而展开的。我们前述已经论证了企业应当负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应当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在这里我们把“所要对之负责的权威”相应地定位为与企业利益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当前学界一般认为,所谓的“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指的是在股东以外,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具体包括公司的职工、公司的债权人、公司产品的消费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资源和环境、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的受益者等方面的群体。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其利益相关者应负的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和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因此,利益相关者应当包含有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社区等。我们认为一部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法》的设计应当如下:总则、职工权益保护、债权人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社区与公共利益发展、附则七章。其中总则包括企业社会责任法的立法宗旨与目的、内涵、基本原则等。分则包括对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等权益保护以及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社区与公共利益发展、附则等内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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