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此,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持反对意见。他认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即在市场产品之外提供“社会产品”,股东、员工、消费者之一就必须为这种资产的再分配付出代价,从而削弱市场机制的基础。[10]持相反观点的学者以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多德为代表,他认为现代企业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成为可能。还有学者认为,当社会上多数人希望某一公司为一定行为时,该营利性公司就应当放弃营利的目的以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的期望。[11]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争议的焦点在我们看来实际上是公司性质变迁的结果。根据传统的观念,公司的经营是为了其所有者(即股东)的利益,并且认为任何利润都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以自由经济理论的先师亚当·斯密(Adam Smith)为代表的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公司是股东的公司,股东是公司的唯一所有者,管理者只能代表股东的利益,所以无论公司还是公司管理者只有一个目标,那就是利润最大化。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公司的规模在逐步扩大,股权越来越分散,公司的所有权已经失去了个人的色彩,其流动性很高,所有权和控制权的统一局面已经被打破。现代公司的控制者越来越追求控制一种能够持续发挥功能的、具有强效市场价值的组织——该组织的存在毫无疑问也要依赖于它们的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等。这就要求现代公司不仅要为股东利益服务,而且还要为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服务,甚至为整个社会服务。这样公司的角色就从传统的个人主义向现代的集体主义转变,从股东利益最大化向公司利益可持续最优化转变,从传统的单一营利性向营利性与社会性相结合转变,这实质上是公司性质的一种历史修正,也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深层次原因。(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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