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立法所赋予的公司能够参加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或能力。简言之,公司的权利能力就是公司依法可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只有依法具有权利能力,才能取得企业法人的地位,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才能享有某项具体的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的义务。由此可见,公司的权利能力并不等同于公司的权利,公司的权利能力是公司取得具体权利的资格、基础或前提条件。没有权利能力,公司便不能取得具体的权利,而公司取得具体权利,又是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体现,即公司的权利是公司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具体体现。
公司的权利能力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公司的权利能力从本质上讲,是公司的法律资格。如果公司没有这种资格,就不能参加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2)公司的权利能力不是天赋的,而是由国家的立法所赋予的。我国《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直接赋予公司以权利能力,使得公司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法人。(3)公司的权利能力开始于公司依法成立、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消灭于公司依法解散、营业执照的缴销之日。设立中的公司没有权利能力。所谓设立中的公司是指自订立公司章程起至设立登记完成前尚未正式成立的公司,由于它正在创设之中,还没有办理公司的设立登记手续,没有领到营业执照,故设立中的公司依法没有权利能力。(4)公司的权利能力在不同公司之间是不均等的。公司的权利能力因公司性质、公司目的、公司所在行业以及各自经营范围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有的公司的权利能力大一些,有的公司的权利能力则小一些,有的公司的权利能力的范围广些,而有的公司的权利能力的范围则窄一些。(www.xing528.com)
由此,从功能与作用的角度来看,公司的权利能力是判断公司是否享有某种特定权利或承担某种特定义务的首要标准,也是判断公司某项行为是否在法律上有效、无效或者可撤销的重要标准。我国现行《公司法》相对于以前的《公司法》而言,对公司能力的限制少了,换句话说,我国公司的权利能力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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