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诚信理念的构建,从源头上减少道德风险,我国《公司法》第14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这些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这些人员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此外,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其不设股东会,并且其拥有特殊的股权结构,我国《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除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外,其他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公司法》第69条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防止缺乏职业操守的经营管理者利用制度漏洞在两家公司间暗箱操作、转移国有资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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