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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利法人的营利性标准及法理认定方法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法理上讲,公司营利法人的营利性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前提要件。营利法人应依法将所获利润回馈给投资者,因为营利法人只是投资者获取利润的工具,生产经营活动仅具有手段意义,营利法人本身并没有最终归属意义上的利润。法人如果缺乏三个要件中的任何一个要件,均不能认定其具有营利性,凡不具有营利性特征的法人,自然属于非营利法人或特别法人之列。

公司营利法人的营利性标准及法理认定方法

在对学术界关于营利法人的营利性标准的主要学说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并从我国营利法人的发展现状和法治需求出发,笔者认为,公司营利法人的营利性就是公司通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意图获取经营利润并将该经营利润回馈给投资者的动机与目的。

从法理上讲,公司营利法人的营利性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前提要件。即营利法人必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谓生产经营活动就是有组织、有计划、有控制地连续进行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如果从事党务、群团、政治行政管理等活动,就不具备营利性的前提要件。(2)基础要件。即营利法人讲究成本、重视核算,以追求经营利润为目标,这是营利法人的根本和生命,也是投资者谋求投资回报的基础。如果以社会公益或互益为目标,即使在客观上获得了利润,也不应认定其具有营利性。(3)最终要件。即投资者以追求利润为最终目标,有权依法获得投资回报,这是营利法人获取利润的内在动力。营利法人应依法将所获利润回馈给投资者,因为营利法人只是投资者获取利润的工具,生产经营活动仅具有手段意义,营利法人本身并没有最终归属意义上的利润。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回馈给投资者,才是营利法人的最终目的。该观点具有普遍性,为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用。[52]如果客观上获得了利润而不将其回馈给投资者,就不应认定其具有营利性。法人如果缺乏三个要件中的任何一个要件,均不能认定其具有营利性,凡不具有营利性特征的法人,自然属于非营利法人或特别法人之列。

【注释】

[1]周林彬、龙著华主编:《民法总则制定中的民商法问题》,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122~123页。

[2]罗玉珍主编:《民事主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8~201页。

[3]参见《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第1.40条第6项的规定。

[4]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0条的规定。

[5]张新宝:《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基于功能主义的法人分类》,《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4期。

[6]张新宝:《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基于功能主义的法人分类》,《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4期。

[7]参见《张新宝:民法总则立法进行时》,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zt/t/?id=31981,2018年5月21日访问。

[8]罗昆:《我国民法典法人基本类型模式选择》,《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9]谭启平、黄家镇:《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法学家》2016年第5期。

[10]张鸣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定》,《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

[11]参见《张新宝:民法总则立法进行时》,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zt/t/?id=31981,2018年5月21日访问。

[12]梁慧星:《中国民法总则的制定》,《北方法学》2017年第1期。

[13]张鸣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定》,《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

[14]罗昆:《我国民法典法人基本类型模式选择》,《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

[15]王文宇:《揭开法人的神秘面纱——兼论民事主体的法典化》,《清华法学》2016年第5期。

[16]史际春、胡丽文:《论法人》,《法学家》2018年第3期。

[17][日]LEC.东京法思株式会社:《怎样避开商海中的陷阱——商法活用》,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

[18]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人民日报》2017年3月9日第5版。

[19]雷兴虎、薛波:《〈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模式研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20]蒋大兴:《论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商行为之调整——透视法观念、法技术与商行为之特殊性》,《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4期。

[21]张新宝:《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基于功能主义的法人分类》,《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4期。

[22]张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前言,第3页。

[23]蒋大兴:《〈民法总则〉的商法意义——以法人类型区分及规范构造为中心》,《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4期。

[24]谭启平:《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现代法学》2017年第1期。

[25]张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43页。(www.xing528.com)

[2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条的规定。

[2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7条的规定。

[28]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人民日报》2017年3月9日第5版。

[29]夏征农主编:《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14页。

[30]参见《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第1.40条第10项的规定。

[31]夏征农主编:《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页。

[32]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

[33]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载《人民日报》2017年3月9日第5版。

[34]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0页。

[35]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1~302页。

[3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6条的规定。

[37]李长兵:《商法理念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56~157页。

[38][西汉]司马迁:《史记》,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卷出版公司2016年版,第333页。

[39]【日】LEC.东京法思株式会社编著:《怎样避开商海中的陷阱——商法活用》,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页。

[40]【日】LEC.东京法思株式会社编著:《怎样避开商海中的陷阱——商法活用》,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

[41]郑景元:《商事营利性理论的新发展——从传统到现代》,《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1期。

[42]郑立、王益英:《企业法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

[43]郑景元:《商事营利性理论的新发展——从传统到现代》,《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1期。

[44]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3页。

[45]【日】LEC.东京法思株式会社编著:《怎样避开商海中的陷阱——商法活用》,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120页。

[46]赵中孚:《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47]王保树:《商法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页。

[48]张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43页。

[49]郑立、王益英:《企业法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50]周林彬、龙著华:《民法总则制定中的民商法问题》,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126页。

[51]荣国权、王学芳:《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概念的探析》,《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52]范健、王建文:《商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2~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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