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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利法人的法律界定和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民法总则》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分别对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直接法律界定,《民法典》完全予以保持。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是法律创设或拟制的人,其本身并没有最终的利益。以营利为目的也是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的根本法律界限。

关于营利法人的法律界定和优化方法

营利法人这一概念,在国外出现的历史比较悠久,在我国大陆则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逐渐地由学术界所承认和使用,《民法总则》首次确立了营利法人这一法定概念。由于在社会制度、经济结构、法制背景、民族传统和语言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对营利法人这一概念的认识也不相同,即使在同一国家,人们对营利法人这一概念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分歧。所以,要想给营利法人下一个统一的全世界都适用的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但营利法人的概念又是我国法人类型化中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概念,只有准确理解了营利法人的概念,才能进一步理解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含义,才能对法人的各项具体制度进行深入扎实的探讨和研究,因为其他法人制度也是参照营利法人制度设计出来的。因此,在我国法人类型化中,首要的任务就在于科学地揭示营利法人这一概念的本质属性,为其下一个较为科学的定义。

我国《民法总则》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分别对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直接法律界定,《民法典》完全予以保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26]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27]通过对比分析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内涵与外延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对营利法人主要从地位、目的和外延三个方面进行了直接法律界定。

1.营利法人的地位界定

从地位来看,我国营利法人属于法人类型中的一种基本形态,而非附属形态,这种定位在世界各国法人分类中甚为罕见。民事主体既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又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既是民事义务的履行者,也是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我国创造性地将我国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大类型,这在民法理论和立法实践上都是一项重要的突破。我国又将法人进一步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28]这就意味着,在世界范围内,我国首次创造性地将营利法人规定为法人的基本形态、首要类型,从而确立了营利法人在我国法人基本分类中的“三足鼎立”地位。

2.营利法人的目的界定(www.xing528.com)

从目的来看,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逐利润最大化被看作是营利法人及其出资者的“天性”和“生命力之所在”,亘古不变。因此,以营利为目的是营利法人最为重要、最为本质的法律属性。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包括基本目的和终极目的两个方面,第一,取得利润是营利法人的基本目的或首要目的。营利法人以“利润最大化”为出发点与基本追求,否则,就不能称其为营利法人。第二,将取得的利润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是营利法人的终极目的。营利法人是法律创设或拟制的人,其本身并没有最终的利益。因此,营利法人的最终目的就是将取得的利润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目的要件,就不能将其界定为营利法人,这是营利法人营利目的的完整要素、关键含义。以营利为目的也是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的根本法律界限。非营利法人是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法人,虽然也可能取得一定的利润,但依法则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其所取得的利润。而特别法人成立的目的则是为了行使行政管理集体经济、群众自治和互助合作等方面的职能。

3.营利法人的外延界定

我国《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并进一步明确了三者之间较为清晰的外部边界。从外延来看,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组织形态,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态,而特别法人则具体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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