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均着手进行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正视国内经济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行立法上的呼应。
英国为了全面改革公司制度以适应现代公司的发展需要,政府专门于2002年及2005年分别颁布《公司法现代化白皮书》和《公司法改革白皮书》,并于2006年颁布了新的《公司法典》,该法典共47部分1300条,约80万字。美国在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丑闻后,于2002年7月颁布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萨尔班斯·奥克利法案),着重规范公众公司的独立会计监督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披露问题,被誉为政府监管、处罚措施最为严厉的公司法律。德国政府于2002年夏季制定了公司治理改革的十点计划,并据此于2003年2月制定了《改善公司治理的措施目录》,此后颁布了《德国公司治理准则》。法国2001年颁布了《新经济规制法》对公司采取开放的态度,简化公司设立程序,允许在线登记,鼓励投资,增强公司运作的透明度,于2006年颁布了新的《法国商事公司法典》,并将以证券法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市场法律规范纳入其中。2009年《法国商事公司法》被纳入《法国商法典》第二卷之中。日本2004年12月公布了《公司法制现代化纲要》,并于2005年7月颁发了新的《公司法典》,该法典共8编34章979条,约30万字,特别着眼于对不景气经济的激励,鼓励公司成为刺激社会经济的活力。(www.xing528.com)
归纳起来,上述国家关于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六点:(1)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目的性。各国之所以对公司法进行现代化改革,其动因与目的就是为了使公司法更加适应世界经济全球化与经济竞争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与环境,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刺激本国经济的发展,进而提升国家的国际竞争力。(2)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计划性。各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进程是在政府或国际组织关于公司法现代化改革文件的指导下进行的。如日本2004年12月公布的《公司法制现代化纲要》、欧盟2003年5月21日提出的《欧盟公司法现代化和公司治理走向完善》的行动计划。(3)公司法现代化的目标明确。各国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举措与途径不同,但目标十分明确,就是要建成一个自由、高效、公平、透明的公司法。(4)公司法形式的现代化。在整合现有公司法规范的基础上,实现公司法的系统化、协调化或法典化。如日本将原来《商法典》的第二编、有限责任公司法和商法特例法中的公司法规范进行整合,形成了2005年7月公布的《公司法典》。(5)公司法语言的现代化。公司法语言的现代化就是实现法条的通俗化、精确化。如日本就将原来使用的片假名文言体改成了平假名口语体,彻底解决了法律条文的晦涩难懂问题,有利于公司法的普及化。(6)公司法程序的现代化。公司法程序的现代化就是解决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的烦琐问题,使其更加简便化。如法国2004年3月颁布的《简化公司及各种程序》的第2004-74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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