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修改的内容为增加了对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和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1.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规定
我国1993年《公司法》没有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在第67条增加了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的相关规定。
2.增加了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我国1993年《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取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我国1993年《公司法》第80条第2款也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www.xing528.com)
根据1997年7月4日国家科委、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
为了落实科教兴国的基本国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对此进行了修改,放宽了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在附则第229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该款规定: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的规定一并取消。这说明我国《公司法》为无形财产出资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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