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在促进公司制度不断发展的同时,也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而日趋完善。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的公司法逐步实现了由传统公司法向现代公司法的过渡。由于我国公司法赖以存在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同建立在完全市场体制基础上的现代西方公司法相比,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为了吸收现代西方公司法的成功经验,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五次修改公司法,积极顺应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
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在促进公司制度不断发展的同时,也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而日趋完善。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的公司法逐步实现了由传统公司法向现代公司法的过渡。因此,西方国家公司法发展到现代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历史过程,它在原有公司法的基础上不断更新,最终形成了系统化、严密化和科学化的立法格局。对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西方经济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
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仅适应了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而且开创了我国公司法制的新纪元,使我国的企业改革由过去以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政策调整,进入了制度创新的法制化时代。由于公司法的颁发距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于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仅一个半月,其内容难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一些痕迹。(www.xing528.com)
由于我国公司法赖以存在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同建立在完全市场体制基础上的现代西方公司法相比,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为了吸收现代西方公司法的成功经验,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五次修改公司法,积极顺应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下面就现代西方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与我国公司法的理性选择做些理论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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