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始终贯彻了股权平等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一股一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2条和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即“一股一权”的表决原则。股东行使表决权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所持的股份数为依据,股东表决权的大小与其出资多少成正比,即拥有一份出资或股份就享有一个表决权,拥有若干份出资或股份就享有若干个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表决时,按我国法律的规定,只能采用“一股一权”而不能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2.“同股同价”(www.xing528.com)
即同次认缴的出资和同次发行的股票,都应支付相同的价格。这里着重谈一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股同价问题。我国《公司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同股同价”规定。需要明确的是,同股同价只限于同期发行的同种股票之间,不同种类的股票,如优先股和普通股由于它们体现的股权性质不同,故不要求同股同价;不是同一次发行的股票,如先期与后期发行的股票,由于发行时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供求等因素不同,故也不可能要求同股同价。由于同种股票表示同质同量的股权,故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都应当相同。只有当同期发行的同种股票价格相同时,股东每股投入的资本才能相同,每股相同的投资便会产生相同的股权,股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
3.“同股同权”
我国《公司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这意味着,股东拥有相同的股份,就必须享有相同的权利。股东基于同等股份享有的同等权利,主要体现在表决权、查阅权、建议权、质询权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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