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作为经过长期实践而确立下来的原则,不仅成了现代公司的基石,而且是社会发展和法律演进的必然结果。它虽然不利于维护债权人和受害人的利益,但在无限责任原则下这种现象依然未能得到圆满解决。因此,如果否定有限责任原则,则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影响经济的大力发展,社会也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所以,如何避免乃至消除有限责任原则带来的负效应,就是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为了克服有限责任的局限性,我国公司法还应结合我国公司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并借鉴国外成功的法制经验,进一步完善有限责任,以便在特定情况下,为追究股东、公司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这是我国公司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途径和措施。
英美法系的“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原则和大陆法系的“公司人格否认法理”就是弥补有限责任缺陷的一种较为理想的法律措施。所谓“公司面纱”就是公司作为法人以其全部资产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从法律上来讲,公司与股东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的独立的法律主体。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的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个人责任。但在英美司法判例中,法院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制止欺诈,维护公平,可依衡平法,刺破公司法人的面纱,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或行为承担责任。一般来说,“刺破公司面纱”的法律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1)公司资本不够充足;(2)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发生混淆或同一;(3)利用公司形态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4)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过渡非法控制。我国《公司法》为了弥补有限责任原则的缺陷,确立了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www.xing528.com)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是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并非对有限责任原则的动摇和否定,其目的就在于补充和完善有限责任原则,以便使其发挥应有的积极效应。总之,既要肯定有限责任原则的积极作用,又要采取适当措施弥补其缺陷,以便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是我们对有限责任原则应有的基本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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