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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适用范围探析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立法机关颁发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基本采用了中义适用说。将这部分经营组织纳入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调整范围,既有利于这类组织的发展,也有利于对它们的管理与规范。因此,将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调整范围,不仅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另外,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7条的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该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适用范围探析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适用范围,我国法学界曾经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狭义适用说。该学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只应适用于我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即个人业主制企业。(2)中义适用说。该学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法既应适用于我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应适用于我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因为个体工商户只是中国特有的称谓,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之区分并不科学个体户实质上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应将其纳入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适用范围。(3)广义适用说。该学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应适用于所有单一投资主体所设立的企业,既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法人独资企业和国家独资企业。后者主要是指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如集体企业、国有企业以及由它们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我国立法机关颁发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基本采用了中义适用说。原因在于该学说符合国内外法学界公认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属性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国内外法学界公认的个人独资企业有两个本质属性,一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二是由一个自然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仅要求出资者是一个,而且要求出资者对企业必须承担无限责任。我国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虽是由一方出资,但出资者不是自然人,而是国家或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况且出资者对企业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因此,我国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属性。从投资主体和责任形式来看,在我国符合独资企业本质属性的只有个人业主制企业和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

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大多数由一人投资,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中有相当部分有企业名称,有必要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和条件。将这部分经营组织纳入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调整范围,既有利于这类组织的发展,也有利于对它们的管理与规范。同时应当看到,我国以往按雇工人数区分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并为其采取不同政策和管理的做法,在实践中有较多弊病,突出的是有些已有相当规模的私营企业主由于国家管理上的区别往往仍然注册为个体工商户,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因此,将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调整范围,不仅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财产关系和经营管理中确实存在不少问题,但这些问题更多的是体制上的问题,并非一部独资企业法所能解决的。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硬要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纳入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适用范围,就可能造成一部法律中一类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出资者承担无限责任,另一类企业则具有法人资格,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的混乱局面。另外,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7条的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该法。

【注释】
(www.xing528.com)

[1]郑曙光:《中国企业组织法:理论评析与制度构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1页。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31条的规定。

[3]叶林:《企业的商法意义及“企业进入商法”的新趋势》,《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

[4]严义埙:《合伙企业法修订的理由》,《光明日报》200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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