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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的立法模式概述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伙企业法模式。主张我国制定合伙企业法,其理由是合伙企业法是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配套、并行的企业法,制定合伙企业法有利于确认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规范其组织形式。因此,从我国有关合伙企业的最新立法来看,立法机关采用了“扩大说”。

合伙企业法的立法模式概述

1.国外合伙企业法的立法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当前各国关于合伙企业的立法大体有以下三种模式:(1)统一合伙法模式。采用此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加拿大。加拿大于1991年颁发了在全国适用的《统一合伙法》,该法对合伙及合伙企业的问题作了全面而又系统的规定,该法既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也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2)合伙法与有限合伙法相结合的模式。采用此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普通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在英国,普通合伙企业适用《1890年合伙法》,而有限合伙企业则适用《1907年有限合伙法》;在美国,由各州政府代表组成的“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于1914年颁发了《统一合伙法》,该法除路易斯安那州和佐治亚州外,其余各州均已将其确认为该州的正式法律。《统一合伙法》只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该法共分七大部分,一共45条,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合伙的性质;第三部分合伙人在合伙中的关系;第四部分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第五部分合伙财产;第六部分合伙的解散和结束;第七部分其他规定。其中颇有特色的法律规定是不允许提供合伙判例,这在普通法系国家是极为罕见的。美国为了规范有限合伙企业,又于1916年专门颁发了《统一有限合伙法》,该法在1976年作了修订,1981年美国国会命令阿肯色州、康涅狄克州和俄怀明州必须采用《统一有限合伙法》,因此,目前全美50个州都已实施了这一法律。该法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性质、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等内容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3)民法典模式。采用此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法国和德国关于合伙、合伙企业的立法集中规定在各自的《民法典》中,但民法典规范的只是普通合伙企业,而无有限合伙企业的立法规定。因为,在法国和德国,没有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所有的只是与有限合伙企业极为类似的两合公司,而两合公司的内容则统一在《公司法》中加以规定。

2.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立法模式

关于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立法模式,法学界曾有三种基本观点:(1)统一合伙法模式。主张我国制定统一合伙法,将所有的合伙关系均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其目的是扩大该法的适用范围,保证我国合伙法律体系的合理统一。(2)合伙组织法模式。主张我国制定合伙组织法,其理由是合伙法作为市场主体法,应注重合伙的团体性质和组织性质。(3)合伙企业法模式。主张我国制定合伙企业法,其理由是合伙企业法是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配套、并行的企业法,制定合伙企业法有利于确认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规范其组织形式。(www.xing528.com)

在主张制定合伙企业法的学者中又有三种学说:(1)扩大说。该学说认为,我国应制定合伙企业法,但其原则则应适用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其他具有合伙性质的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医生诊所等)。(2)广义说。该学说认为,我国应制定合伙企业法,但应适用于广义的合伙企业,即既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也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3)狭义说。该学说认为,我国应制定合伙企业法,但该法只能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不仅不能适用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其他具有合伙性质的组织,而且不能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因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不同,将其放在同一法律中规范会导致内容的不协调性。

20世纪90年代,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起草小组在第五稿中,将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广义的合伙企业,即该法既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也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但1997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则只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即立法机关采用了狭义说,而没有采用广义说,更没有采用扩大说。而2006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不仅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而且适用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甚至还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因此,从我国有关合伙企业的最新立法来看,立法机关采用了“扩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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