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实践来看,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参与市场竞争。而市场竞争既有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一面,也可能诱发某些消极因素的增长,妨碍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为了兼顾和协调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更好地发挥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积极作用,国家必须加强对公司的宏观调控。公司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反映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的核心任务就是通过公司法实现国家对公司的宏观调控。
2.公司法是公司自身活动的行为准则
公司法以公司这种特定的企业形式为其规范对象,它是专门规定公司有关活动的法律规范。凡是公司的发起、章程的制定、公司的成立、股份的发行和转让、股票的收购、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公司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资本的增减,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清算等行为,都要严格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所以,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是公司进行有关活动的行为准则。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法虽有行为法的特征,但并非所有的公司经营行为和各种具体的商事行为,都要由公司法规范。公司法规范的行为只是与公司组织特点直接相关的行为,至于与公司组织特点没有直接关联的行为,则由其他相关的法律予以规范。
3.公司法是集组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大成的法律部门(www.xing528.com)
从立法体例考察,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三结合的立法模式。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它确认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名称、住所和能力、公司的法律地位、章程、股东的法律资格、出资方式和公司的组织机构等组织性问题;公司法作为实体法,它又规定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原则、责任限度、财务会计管理、利润分配和公司的权利义务等实体性问题;公司法作为程序法,确立了公司设立,股份的发行、转让和上市,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法定程序。因此,公司法是集组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于一身的商事法律部门。
4.公司法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
公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它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它同其他国内法相比,又具有一定的涉外性。公司法的涉外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公司法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我国新颁布的《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均要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次,外国法人、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作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就为外国法人、自然人参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最后,公司法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做了专门规定。我国《公司法》在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涉及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法定含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和清算等内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