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除具备企业的一般属性外,较之其他企业形式,主要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同合伙企业、社团性公司相比,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它的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仅有一个投资者,而且该投资者特指自然人,并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国家。关于投资者是否必须具有商事行为能力,各国立法规定并不相同。大致可分为两种立法体例,一是行为能力不受限制主义,即只要该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即可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二是行为能力受限制主义,即该自然人不仅要有权利能力,而且要同时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我国立法采用的是第二种立法体例。
2.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
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者对其个人财产的直接支配形式,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系一人投资兴建,故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者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又是企业财产的经营者。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统一执掌于投资者一人手中。在财产方面,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充分权利。在经营管理方面,投资者享有决定企业一切事项,负责企业业务执行活动的排他性权利。这与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基本特征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3.企业资格与企业主人格的重合性
个人独资企业是以个人为本位的自然人企业,因而企业与企业主在法律上具有同一人格。即企业资格与企业主的人格是重合的,各自并不具有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于企业主之外的主体资格,企业资格全部包含在企业主人格之中。个人独资企业虽有其名称,但这种名称权仅为企业主本人专有,对外使用该名称并不表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于企业主名义之外的法律意义。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是自然人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
4.企业主对企业责任的无限性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企业主的其他财产并没有分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依法要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企业主必须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直到无力清偿为止。这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资信的具体体现。(www.xing528.com)
【注释】
[1]张士元主编:《企业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页。
[2]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
[3]吴建斌编译:《日本公司法典》,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页。
[4]沈四宝编译:《最新标准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5]王红一:《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公司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6]参见《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参见葛伟军译注:《英国2006年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5页。
[7]黄文艺:《全球结构与法律发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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